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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假冒“百威”品牌罐裝啤酒,仍然銷售?判刑!
大家都知道不能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若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啤酒,仍然進行銷售,會怎么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勇明知張某(另案處理)提供的2700件啤酒系假冒百威品牌的啤酒,仍在廣東東莞進行銷售,因啤酒罐裝盒的包裝存在問題,未成功出售。
經(jīng)鑒定,涉案的百威罐裝330ml規(guī)格啤酒系假冒產(chǎn)品。
經(jīng)江西省吉安市遂川縣價格認定監(jiān)測局認定,涉案的“百威”罐裝330ml規(guī)格啤酒2700件價格為人民幣297000元。
被告人胡某勇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決
吉安市遂川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判決:被告人胡某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依法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百威”罐裝330ml規(guī)格啤酒2700件,由遂川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予以銷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八條 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來源: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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