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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茶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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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個“同慶號”,終得并蒂開
        2019-11-15 (à′?′: ì???í?)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就高某莉、云南易武同慶號茶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易武同慶號公司)訴西雙版納同慶號茶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同慶號(北京)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原北京盛世同慶茶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盛世同慶公司)擅自使用其注冊商標一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未構成對原告“易武同慶YIWUTONGQINGHAO”注冊商標權的侵犯,撤銷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下稱東城)作出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該案,有專家表示,眾多歷史悠久都面臨著知識產權保護薄弱或者多家同時使用而相互爭奪權屬的問題。但無休止的相互起訴,并非解決權利歸屬的佳方式。如果雙方通過注冊與相關、但也有自己顯著標識的商標來進行競爭,無疑對于傳承、復興、光大具有積極的意義。 “同慶號”引發(fā)侵權糾紛 2006年,高某莉成立易武同慶號公司,從事普洱茶的生產和銷售,并于2004年5月申請注冊了第4068515號“易武同慶號YIWUTONGQINGHAO”商標;隨后,其又申請注冊了第4742951號、第6854384號、第7179296號、第4863723號商標。 2005年6月,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茶葉種植、加工、銷售等,系第3390521號“同慶及圖”、第5501734號“同慶”商標權人。2011年7月,盛世同慶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批發(fā)預包裝食品、餐飲服務等。 高某莉、易武同慶號公司發(fā)現,盛世同慶公司未經許可,在銷售的茶業(yè)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的上述五個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此外,盛世同慶公司還在店內廣告牌等位置使用與第4863723號商標相近似的標識,在店面門頭上使用與第4068515號商標相近似的“同慶號·普洱茶”標識。據此,高某莉、易武同慶號公司以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為由,將其訴至東城,請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權的行為,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0萬元。 二被告共同辯稱,據“同慶號”茶莊有關歷史情況記載,“龍馬圖票”老票號為“同慶號”茶莊于清政府時期申請的商標,被控侵權標識中的“雲南同慶號及龍馬圖形”與該老票號基本一致,且其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對“同慶及圖”“同慶”商標及其企業(yè)字號的長期持續(xù)性使用,建立了與“同慶號”“同慶號”“同慶”文字及圖文的密切聯(lián)系,客觀上使得該商業(yè)標識的功能愈加顯著,系對老票號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權。 東城經審理認為,與第4068515號商標相比,“同慶號”無論是呼叫、外觀及含義均與之構成相似,故盛世同慶公司使用“同慶號”會使相關公眾將其銷售的商品與易武同慶號公司所主張的商標相混淆。此外,高某莉、易武同慶號公司在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時存在將“同慶號”書寫為繁體字的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但該行為不足以改變其對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使用,故原告構成對該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據此,東城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盛世同慶公司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15萬元,并共同賠償原告合理開支13.3萬元。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北京知識產權經審理認為,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經長期持續(xù)性使用,與“同慶號”“同慶”圖文等標識已建立了密切聯(lián)系,其對的回歸、維護和傳承做出了貢獻,不易造成消費者對該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故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莊的老票號主觀上并無摹仿、攀附第4863723號商標的故意,而且盛世同慶公司在店面門頭使用“同慶號·普洱茶”的行為亦未侵犯第4068515號“易武同慶號YIWUTONGQINGHAO”注冊商標權。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需要合理保護 據了解,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1736年,劉氏家族的先輩在古普洱府轄區(qū)的西雙版納易武茶鄉(xiāng)設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莊。同慶號普洱茶品質優(yōu)良,被官府選定為貢品。在劉氏幾代人的不懈努力下,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莊成為云南大的茶號之一,因仿冒者甚多,“同慶號”茶莊依據清政府《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商標注冊細目》申辦了“龍馬圖文”商標?!褒堮R圖票”為紅色內票,上端有云南同慶號字樣,中間為龍、馬、祥云、寶塔組合圖案,下端是有關茶莊的介紹。1937年以后,因戰(zhàn)爭導致云南普洱茶行業(yè)集體陷入低谷,“同慶號”茶莊于1948年歇業(yè)。之后,作為商號的“同慶號”及作為商標的“龍馬圖文”長期停止使用。 事實上,該案雙方當事人均非歷史上“同慶號”茶莊的相關權利人,但均注冊了含有“同慶”字樣的相關商標,因而屢次發(fā)生糾紛。對此,中國企業(yè)社會研究中心理事、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鐘蘭安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是否構成混淆是判斷商標侵權是否成立的重要的標準。在“同慶號”商標侵權訴訟案中,二審改判的依據有兩點:一是根據相關認定的事實,該案被告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經長期持續(xù)性使用,與“同慶號”“同慶”圖文等標識已建立了密切聯(lián)系,其對的回歸、維護和傳承作出了貢獻,故西雙版納同慶號公司使用原“同慶號”茶莊的老票號主觀上并無摹仿、攀附原告第4863723號商標的故意。二是北京知識產權認為被控侵權商標與原告的第4863723號商標存在明顯的差異:前者為“同慶號”“同慶”圖文等標識,而后者為“雲南同慶號”與“易武同慶號”,圖形下方分別標有“同慶號·普洱茶”與“易武同慶號YiWuTongQingHao”。而原告的商標標中有“易武”的字樣,這樣使得原告的商標與被告存在明顯的差別。以上兩點原因使得消費者不會產生混淆誤認,從而判定不構成侵權。 該案涉及了商標侵權標準及的保護與傳承的兩個問題。由于歷史原因,眾多歷史悠久面臨著知識產權保護薄弱,或存在多家同時使用而相互爭奪權屬的問題,如持續(xù)多年的南北“稻香村”之爭就是例證之一。對此,鐘蘭安建議,企業(yè)間的競爭,的戰(zhàn)場還是需要回歸到市場,雙方可以通過注冊與相關、同時也有自己顯著標識的商標來進行相互的競爭。這樣不僅對于傳承、復興、光大具有積極意義,而且企業(yè)在相互競爭中也能得以更快、更好地發(fā)展壯大,終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產品和服務,得到市場的認可。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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